注意变化!在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中,这些政策都有变! |
时间:2024-02-07 09:04:19 点击: 次 来源: |
一、小微企业 所得税优惠 1、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相关政策 1.《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三、企业招用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 1、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相关政策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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