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相关知识——泰州海陵、泰兴、高港、姜堰、兴化、靖江
时间:2023-12-14 14:04:47 点击: 次 来源:江苏税务
 

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二、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要求,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即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登记制度。

三、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审批项目的,需提交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何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信息补录?

       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信息补录,接受税务管理。

五、什么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六、个体工商户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同时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七、个体工商户有哪些停业、复业的相关规定?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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