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海陵、高港、泰兴、姜堰、兴化、靖江创办企业第一步——公司起名
时间:2023-12-13 14:51:37 点击: 次 来源:
 

       为积极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实践,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优化自主申报服务。

一、所需条件

1、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二、哪些企业名称不予申请核准

      (一)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征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四、国家工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五、地方各级工商机关受理的范围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企业。


地址:泰州市海陵区迎春东路98号海陵高新技术创业中心301室
联系电话:1808207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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